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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代表就东盟与中日韩武装部队国际救灾合作标准操作程序提出构想

[日期:2008-06-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新华网石家庄6月11日电(记者 林立平 曹国厂)在11日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10+3)武装部队国际救灾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就“10+3”武装部队救灾合作标准操作程序(SOP)提出构想,并呼吁加快该SOP的制定,为成员国武装部队的国际救灾演练及救灾行动提供便于操作的指南。

 

  来自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的陈胜武上校表示,SOP的制定对加强“10+3”国家武装部队救灾合作、充分发挥武装部队在区域救灾中的作用,推动“10+3”区域合作的务实、深入发展,提高区域灾害应对能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他认为,武装部队国际救灾SOP建设应以任务部队SOP的建设为基础。任务部队是指准备执行或实际执行国际救灾任务的部队。构建任务部队SOP,首先应明确适用的灾害。“10+3”武装部队国际救灾任务部队SOP,主要适用于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行动。

 

  其次,应确定任务部队行动原则。任务部队在执行国际救灾任务时,必须恪守人道、中立、公正的人道主义救援原则。任务部队应根据受灾国的请求,由援助国自愿派遣;任务部队的规模和组成根据具体的救灾需要而定;部署到救援地的任务部队指挥权仍属其本国,但在行动上要接受有关救援机构的协调;任务部队着本国制服,有易于识别的标识,不携带武器;任务部队必须尊重受灾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受灾国及救援地的宗教、风俗、习惯;任务部队应遵守“10+3”框架下关于国际救灾合作的有关规定;任务部队要加强与联合国人道主义组织和其他国际救援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此外,规范任务部队能力和资产管理。任务部队通常由灾害评估专家组、搜救分队、运输分队、医疗分队、保障分队等组成,根据不同的任务需要,可以灵活编组和配置。各成员国武装部队应设立专门的联络机构,负责统计任务部队的能力和资产,录入本国救灾主管部门数据库。各成员国之间应经常通报任务部队的能力建设和资产情况,并将本国任务部队的能力和资产目录及时提交“10+3”国际救灾协调机构。   

 

  陈胜武表示,在同自然灾害的战斗中,各国武装部队都扮演着中流砥柱的角色。近年来,国际救灾SOP日益重视对武装部队参与国际救灾的行动进行规范。随着国际救灾合作的不断发展,中国更加重视国际救灾SOP的建设。作为东盟地区论坛(ARF)的成员国,中国与印尼共同起草了《ARF救灾合作指导原则》,参加了修改ARF援助与救灾标准操作程序(HADR SOP)的相关活动;作为东盟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国一直对东盟标准操作程序备用协定(SASOP)的制定给以密切关注。近年来,中国武装部队通过主办和参加相关研讨会,举办培训班,举行联合演习演练等形式,不断加强与“10+3”框架内各国武装部队间的救灾合作,推动武装部队国际救灾SOP的建设。

 

  据主持研讨会的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副院长崔亚峰介绍,与会外国代表对中方代表提出的SOP构想表示出了很大兴趣和关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但是各方对任务部队的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还需进一步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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